在手机使用中保密要求不正确的是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如下:
1、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3、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信息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信息等。
7、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