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教授说,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他指的公众参与是非常泛义上的一个概念,它包括:投票、竞选、公决、结社、请愿、集会、抗议、游行、示威、反抗、宣传、动员、串联、检举、对话、辩论、协商、游说、听证、上访等等。
贾西津认为:公民参与在经典意义上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 公众参与从政治选举、影响政府决策的一切行为,发展到公共事务的民主治理。
王锡锌教授对公众参与的定义是:“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的与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并进而提升行政立法和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蔡定剑教授认为: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民主制度,应当是指公共权力在进行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它是公众通过直接以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互动的方式决定公共事务的过程。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遵循‘公开、互动、包容性、尊重民意’等基本原则。” 因此,我们说的公众参与的概念排除了选举,不包括公民或集体单方为个人或群体利益或表达意见而采取的行动,如信访、维权行动和集体申诉等,也不包括如游行示威罢工等街头行动,因为这不是一个互动决策的过程。
王周户教授认为,“所谓公众参与,是指政府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到权力机关立法或政府公共决策中,它包括公众在立法或公共政策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直接施加影响的各种行为的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