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