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行为法具有的两种属性是程序性和实体性。程序性属性是指行政行为法规范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程序性要求。这些程序性要求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有效监督。例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环节,确保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体性属性则是指行政行为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策时所应遵循的实体性标准、原则和规则。这些实体性标准、原则和规则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确保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两种属性在行政行为法中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法的完整框架。程序性属性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而实体性属性则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根本保障。二者共同确保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